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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布部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
发布日期:
2019-12-31
实施日期:
2020-01-01
性:
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
对外贸易-贸易管制-军民两用品
法规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

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4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

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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