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
〔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简称《名录》,见附件)。
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
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
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
环境保护部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
商品编码 | 商 品 名 称 | 代号 | 单位 | 备 注 |
2903799021 | 其他仅含溴和氟的甲烷、乙烷和丙烷 | 无 | 千克 | 许可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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