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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环发〔2001〕6号
发布日期:
2001-01-18
实施日期:
2001-02-01
性:
废止
法规类别:
对外贸易-贸易管制-化学品
法规类型:
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

案(修订稿)》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

[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

下:

一、从200121日起,对用于原料和反应剂用途的四氯化碳和1l1--三氯乙烷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用于清洗剂的111--

氯乙烷的进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禁止用于清洗剂的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出口;禁止CFC--113作为清洗剂进出口。

二、企业进出口111--三氯乙烷和出口用于原料和反应剂用途的四氯化碳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

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到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

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00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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