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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第264号令
发布日期:
2024-01-22
实施日期:
2024-01-22
性:
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
法规修订-海关总署
法规类型:
规范性文件

2024122日海关总署令第264号公布 自2024122日起实施)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411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0号公布,根据201011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11213日海关总署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1011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81226日海关总署令第178号公布,根据20111019日海关总署令第20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1994829日海关总署令第4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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