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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马来西亚高致病性禽流感风险警示的公告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5号
发布日期:
2023-09-28
实施日期:
2023-09-28
性:
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
检验检疫-风险管理
法规类型:
规范性文件

(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17号法宝未载入)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可马来西亚全境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状态,解除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17号关于马来西亚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警示,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马来西亚禽鸟类及其相关产品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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