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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榭关检罚字〔2023〕0029号-木质包装错报

发布部门:
大榭海关
发布日期:
2023-09-20
法规类别:
检验检疫

当事人:浙江大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兴业大道8号1号楼231室

2023年9月1日,当事人委托浙江豪柏瑞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申报包装种类为其他包装。经查验,该批货物实际为天然木托包装,共计16件。当事人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向海关报检。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进口报关单等为证。

当事人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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