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外港关检违字〔2023〕0050号-成分含“过氧化氢”危化品
当事人: 奥哈拉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8号336室
当事人委托上海腾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其中第四项货物品名申报为清洗蚀刻,含过氧化氢10%,申报数量为1200千克,申报价格为CIF622800日本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824999999。第七项货物品名申报为清洗蚀刻,含过氧化氢25%,申报数量为6000千克,申报价格为CIF2328000日本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810100000。货值核计183327.62元人民币。经查,根据《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上述货物中的过氧化氢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为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当事人未申报进口检验。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499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2023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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