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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瑞典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21号
发布日期:
2023-09-20
实施日期:
2023-09-20
性:
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
检验检疫-风险管理
法规类型:
规范性文件

2023年9月7日,瑞典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法格什塔(Fagersta)地区的野猪中发生1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瑞典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瑞典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瑞典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瑞典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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