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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关检罚字〔2022〕0104号-退运货物进口未报检

发布日期:
2022-11-22
法规类别:
检验检疫

当事人:苏州流萤飞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1号四号楼三楼317室;

2022年10月26日,当事人以退运货物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塑料破碎机1台,申报商品编 号:8477800000,申报货值为**美元。经查,上述货物为旧物品,且有未加识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未申报。对上述旧物品,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卫生检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未加识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未申报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进境植物产品未报检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箱单、发票、合同、情况说明、海关查验记录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对当事人进境旧物品未申报卫生检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7500元。对当事人进境植物产品未报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6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合计人民币81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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