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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
发布日期:
2021-12-22
实施日期:
2021-12-22
性:
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
通关管理-报关单填制
法规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2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4号 《关于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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