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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塞内加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6号
发布日期:
2021-01-19
实施日期:
2021-01-19
性:
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
检验检疫-检验检疫要求-动物产品
法规类型:
规范性文件

近日,塞内加尔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

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内加尔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

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塞内加尔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塞内加尔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

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

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塞内加尔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

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

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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