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境植物种苗指定口岸和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及查验点名单的公告
(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废止)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2009年第133号)和《质检总局进出境
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77号令)等规定,在实地考核评估及指定口岸工作质量考核评价等基础
上,质检总局对进境植物种苗和粮食指定口岸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公布新的进境植物种苗指定口岸名单(2017
年)(见附件1)和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及查验点名单(2017年)(见附件2)。
《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和《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全国进境
粮食指定口岸及查验点名单的公告》(2015年第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进境植物种苗指定口岸名单(2017年)(略)
2.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及查验点名单(2017年)(略)
质检总局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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