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
(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废止)
为有效防范与降低进口粮食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等潜在风险,提高口岸安全把关能力,优化口岸资源配
置,推动口岸检验检疫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
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
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相关国际标准,现就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
措施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粮食口岸应满足以下基本技术要求:
(一)具备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且拥有口岸相应资质,符合国家进口粮食总体趋向,布局合理;
(二)口岸周边没有农田,不种植与进口粮食类似的作物;
(三)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储存、查验、处理等区域布局合理,与外界及生活区相对隔离,地面平
整、硬化,无裸露土壤,整洁卫生;
(四)具备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的接卸、储存(堆放)、运输等能力及设施条件,逐步采用自动吸粮
机、自动扦样器、专用运粮车和装备自动取样系统等;
(五)具备进口粮食疫情防控、撒漏物清扫、下脚料除害处理及口岸附近疫情监测铲除等条件设施及
管理制度,并在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六)具备进口粮食相适应的检验检疫现场查验、实验室检测、检疫处理等相应条件、设施及专业人
员。
二、通过近期对进境粮食口岸全面规范整顿,现公布符合条件的第一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见附
件)。
三、结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条件能力、进口业务量、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综合因
素,今后将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9日
第一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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