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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

发布部门: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33号
发布日期:
2009-12-31
实施日期:
2009-12-31
性:
失效
法规类别:
关务综合-动植物
法规类型:
规范性文件

(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废止)

 

进口植物种子、苗木、砧木、接穗、插条、球茎、块根等活体植物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植物种苗”)传带

外来有害生物的检疫风险极高。为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扩散,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经与农业、林业部门协商,对进口植

物种苗采取指定入境口岸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植物种苗口岸应具备现场查验、除害处理、隔离检疫设施等必要条件,所在检验检疫机构应具备相

应的实验室检测手段和技术能力。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实地考核评估,现公布第一批符合条件的进口植物种

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见附件)。

二、进口商或其代理人进口植物种苗,应当依法办理进境检疫审批,并选择从公布的指定口岸入境。

三、根据口岸条件和贸易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13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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