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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部分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的公告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7号
发布日期:
2018-05-09
实施日期:
2018-05-09
性:
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
法规修订-海关总署
法规类型:
规范性文件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5

11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已经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署令第238号)修改并公布,现就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将《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附件3《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中的“检验

检疫机构”改为“海关”。修改后样张见附件13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doc

 2.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doc

 3.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18年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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