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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3号
发布日期:
2017-12-22
实施日期:
2021-01-01
性:
废止
法规类别:
法规修订-财政部
法规类型:
规范性文件

202141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6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废止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11

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肖捷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1220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原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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