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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
发布日期:
2011-06-14
实施日期:
2021-01-01
性:
废止
法规类别:
法规修订-财政部
法规类型:
规范性文件

2021年4月13日被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废止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

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11日起施行。                        

  财    长  谢旭人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税务总局局长  肖 捷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

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1231日前”修改为“在201512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

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

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1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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