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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主席令第26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性:
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
对外贸易-贸易管制-动植物产品-种苗
法规类型:
法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

委员会认定。”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

的林木种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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