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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主席令第24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性:
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
对外贸易-贸易管制-动植物产品-野生动植物
法规类型:
法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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