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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主席令第28号
发布日期:
2015-04-24
实施日期:
2015-04-24
性:
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
法规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类型:
法律

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

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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