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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12号
发布日期:
1990-06-26
实施日期:
1996-07-01
性:
废止
法规类别:
行邮物品-行李物品
法规类型:
部门规章

2022年3月1日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57号令)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前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三百元。

第三条 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元,寄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二百元。

第四条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

第五条 麝香不准携带或邮寄出境。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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