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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发布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
发布日期:
2014-12-19
实施日期:
2015-01-01
性:
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
保税监管-加工贸易-商品管理
法规类型:
规范性文件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现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2014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71项商品编码。

二、以下情况,不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单列,但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

(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二)生产出口的仿真枪 支;

(三)属于国家已经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三、本公告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从事相关商品

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企业均不得将禁止类商品外发进行实质性加工。

四、以下情况,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一)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

(二)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

五、新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在20141231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广东企业以实际加工贸易

手册设立时间为准),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管理单元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5630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

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及所附目录中,所称“实质性加工”参照《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122

号)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511日起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和2010年第63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

附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海关总署

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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