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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吴淞关缉违字〔2024〕29号-“2-氯-6-三氯甲基吡啶”涉农药证

发布部门:
上海吴淞海关
发布日期:
2024-07-04
法规类别:
许可证件

当事人: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169A楼四层401

当事人于20231013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2--6-三氯甲基吡啶17500千克,申报价格CIF134382.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933399099,报关单编号***

经查,上述货物申报商品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2933399053,进口需提交农药进出口通知单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422补办出《农药进口通知单信息表》(非农药用途)。

以上事实有海关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农药进口通知单信息表》、当事人情况说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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