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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关缉违字〔2024〕3号-低报价格逃税

发布部门:
宁波海关
发布日期:
2024-04-22
法规类别:
税收管理

当事人:宁波市海曙多力螺丝防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建岙村

20214月至20235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4票货物,申报品名为环氧树脂胶等,申报税则号列为3506912000等,申报数量共计5011千克,申报CIF总价共计165032.59美元。

2023830日,我关发现上述14票货物存在价格申报不实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进口上述货物过程中,漏报特许权使用费14.49万美元和运费464美元。经核,上述14票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207.47万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23.57万元。其中,20211014日至2023525日期间申报进口的13票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197.09万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22.31万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向海关缴纳保证金人民币25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专用缴款书、核定货物价值表、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为证。

当事人进口环氧树脂胶等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决定对当事人实施上述14票货物进口申报不实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当事人于2021426日期间实施的报关单号***的货物进口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于20211014日至2023525日期间实施的13票货物(详见附件:处罚的13票报关单)进口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67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城西支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117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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