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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北关缉不罚字〔2024〕19号-“石蜡”涉出口许可

发布部门:
北仑海关
发布日期:
2024-04-22
法规类别:
许可证件

当事人:十堰竹山丰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101-1014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417日,当事人委托宁波宏硕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石蜡,报关单号为***,申报数量为5000千克,申报总价为55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2712909000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石蜡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2712200000项下,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计核,上述石蜡的价值计人民币39031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意见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5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发生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附件2所列之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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