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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江关缉违字〔2024〕22号-“固体饮料”归类错

发布部门:
上海浦江海关
发布日期:
2024-02-06
法规类别:
商品编码

当事人:上海丽它贸易有限公司

  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T13362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委托上海掌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其中G3项申报品名为蔓越莓粉(固体饮料),申报数量450千克,申报CIF总价为31705.27美元,G4项申报品名为蓝莓粉(固体饮料),申报 数量22千克,申报CIF总价为1550.04美元,G3、G4项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106909090(关税税率12%);当事人委托上海掌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又于2023年1月2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其中G4项申报品名为蔓越莓粉(固体饮料),申报数量600千克,申报CIF总价为 41359.11美元,G5项申报品名为蓝莓粉(固体饮料),申报数量 82千克,申报CIF总价为5652.42美元,G4、G5项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106909090(关税税率12%)。经查,上述商品实际商品编号均为1106300000(关税税率20%),与申报不符。

经核定,上述货物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50001.3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海关补充申报通知书、海关归类违法嫌疑移送告知书、商品归类认定书及查问笔录等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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