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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外港关检违字〔2023〕0055号-“橡胶促进剂”涉危化品

发布部门: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发布日期:
2023-11-17
法规类别:
危险化学品

当事人:苏州技佳橡塑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八坼经济开发区联华路

当事人委托美设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复合橡胶等,申报数量为12979.1千克,申报价格为FOB49258.67美元。其中G11项品名为橡胶促进剂,数量为150千克,申报价格FOB450美元,价值3217元人民币,商品编号3812100000,根据《实验室检测报告》,上述货物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根据《上海海事局船舶载运货物集箱解除协查通知书》,该批G11项橡胶促进剂属于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UN3077,危险货物类别9,当事人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包装容器,且该批货物不属于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情形。当事人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以上行为有《实验室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船舶载运货物集装箱解除协查通知书》、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将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的行为处人民币289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289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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